2016年度江苏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相关赔偿费用标准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7-10-09 09:53)    点击:456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电传

苏高法电【2017】153号                          签发人:俞灌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关于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6年度)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6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6年全省居民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6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0152元∕年;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26433元∕年; 

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7606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14428元∕年 。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章)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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