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旭与被告江苏亚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12 15:24)    点击:608

王旭与被告江苏亚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玄商辖初字第25号

原告王旭,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孝红、王志成,江苏臣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电通信公司),登记注册地在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7号1405室。

法定代表人蒋恒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王旭与被告亚电通信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亚电通信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告成立以后一直在盐城市盐都区实际经营,从未在南京经营,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及全部股东的户籍均在盐城市盐都区,故本案应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原告认为被告自成立以后至2012年年底期间在盐城市解放南路经营,确实未在南京经营。自2012年年底至今,因被告内部股东之间产生矛盾,被告在盐城亦没有实际经营,故本案应由被告登记注册地,即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则称其自成立以来一直在盐城市盐都区经营,2012年8月被告搬迁至新址经营,现被告的实际经营地点为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177号汇金大厦2808室(以下简称汇金大厦2808室)房屋。对其陈述,被告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照片及视频资料。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的真实性有异议;对照片及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从照片和视频资料上看,汇金大厦2808室门口挂了被告及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的两块牌子,且该房屋内并没有办公设施,故被告并未在汇金大厦2808室实际经营,本案仍应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本院与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路光亮及被告法定代表人蒋恒中电话联系,路光亮及蒋恒中均称在汇金大厦2808室外挂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的门牌只是为律师事务所做宣传,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并未在汇金大厦2808室实际经营。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被告在南京并无实际经营,而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现在的经营地点在盐城市亭湖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但本案应由被告所在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而非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管辖。对原告提出被告在汇金大厦2808室没有实际经营的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亚电通信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汪珂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见习书记员  许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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