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恢复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恢复名誉,赔偿损失50000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2014年扣除的9个月的年调2700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因上环造成的疾病继续治疗,并且赔偿1000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4月份的工资3000元。 合计:155700元。事实与理由: 1、申请人于2011年10月1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2012年9月在申请人未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下,强行对申请人采取上环节育措施,上环后申请人身体不适,产生了大量出血,先后6次进行手术治疗。尤其是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肠粘连解除手术后,被申请人无视医生的建议,在病 假时间未到的情况下,强行要求申请人上班,导致病情加重,无奈在2014年9月17日进行了第六次手术。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全子宫切除手术后,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病假时间未到的情况下,再次强行要求申请人上班,因长期加班劳累导致节育环下移, 腹部疼痛,导致申请人再度阴道出血,身体浮肿,头晕无力,手臂麻木等症状,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调换工种,但是被申请人不予采纳。申请人到医院就诊后,医生建议休息,但是当申请人拿医院的诊断证明到被申请人处请假时,被申请人却处处刁难,有意缩短时间,甚至不予批假,尤其令人气愤的是被申请人多次到过申请人的家里,在2014年3月23日申请人的丈夫与被申请人的领导季总当面协商时,季总都没有向他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解除合同通知书能够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却在3月26日采用登报的方式公告送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名誉。 2、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工作时,被申请人违反《员工手册》第四章4.47的规定,在申请人母亲身患严重脑溢血的情况下,拒绝当事人的请假,并且缩短申请人的年休假时间,违规扣除了申请人9个月的绩效工资。 3、被申请人强行上环,使得申请人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申请人多次打报告在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进行治疗、休息提供便利时,被申请人却以申请人没病装病为由予以拒绝。 4、被申请人在2015年3月3日给申请人的信函中,说明如果申请人逾期不到,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相关规定处理,最后却以申请人旷工的名义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员工手册》的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盐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吴芳 2015年 3月 31 日 附:本申请书副本______2____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