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芳民事诉状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08 17:53)    点击:273

民事诉状

原告吴芳,女,汉族,1969122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02196912297526,住址:盐城市新富路北城馨园7#305,联系电话:1385106318318936295956

被告盐城国际妇女时装有限公司,住址:盐城市青年东路8

法定代表人季卫兵,职务:董事长。联系电话:0510-88333908          

请求事项:

1请求判令被告恢复与原告的劳动关系。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请求恢复名誉,赔偿损失5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2014年扣除的9个月的年调2700元。

4请求判令被告对原告因上环造成的疾病继续治疗,并且赔偿100000元。

5、请求裁决被告向原告支付45月份的工资6000元。

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合计:158700元。

事实与理由:

1、原告于2011年10月11日进入被告处工作,2012年9月在原告未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下,强行对原告采取上环节育措施,上环后原告身体不适,产生了大量出血,先后6次进行手术治疗。尤其是在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肠粘连解除手术后,被告无视医生的建议,在病假时间未到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原告上班,导致病情加重,无奈在2014年9月17日进行了第六次手术。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全子宫切除手术后,被告在原告病假时间未到的情况下,再次强行要求原告上班,因长期加班劳累导致节育环下移, 腹部疼痛,导致原告再度阴道出血,身体浮肿,头晕无力,手臂麻木等症状,原告请求被告调换工种,但是被告不予采纳。原告到医院就诊后,医生建议休息,但是当原告拿医院的诊断证明到被告处请假时,被告却处处刁难,有意缩短时间,甚至不予批假。

2、被告解除原告的的劳动关系程序违法。被告多次到过原告的家里,甚至在2014年3月23日原告的丈夫与被告的领导季总当面协商时,季总都没有向他出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解除合同通知书能够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却在3月26日采用登报的方式公告送达,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1995731劳办发[1995]179号)“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接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末用,直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的规定,被告解除原告的劳动关系的程序不符合以上规定,解除程序违法。  

3、原告在被告工作时,被告违反《员工手册》第四章4.47的规定,在原告母亲身患严重脑溢血的情况下,拒绝当事人的请假,并且缩短原告的年休假时间,违规扣除了原告9个月的绩效工资。

4被告强行上环,使得原告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原告多次打报告在要求被告为原告进行治疗、休息提供便利时,被告却以原告没病装病为由予以拒绝。

5、被告在201533给原告的信函中,说明如果原告逾期不到,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相关规定处理,最后却以原告旷工的名义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规定。

综上所述,被告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员工手册》的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法向盐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是仲裁委对原告的请求事项却没有支持。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  致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吴芳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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