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心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xxx劳动争议诉状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16-04-08 17:52)    点击:266

原告盐城心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经济开发区聚亨路9号。

法定代表人吴晓兵,总经理,电话:13327988288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小嘉,女,19796月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103号威尼斯水城32幢 1604室,电话:13813823037

一、请求事项:

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宁劳人仲[2014]335号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仲裁裁决;

2、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公司配置的笔记本电脑。

3、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将设计源稿备份原告留存。

二、事实和理由:

一、补缴社保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因企业是否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行使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如果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因此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为被告补缴2014年4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费于法无据。更何况被告由于连续旷工多日在2013年3月1日被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开除,谈不上原告为被告补缴2014年4月至6月的社保。

二、原告做出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于法有据,不存在为被告支付工资一事。

1、2014年1月25日原告股东会做出决议:2014年公司因发展策略的调整需要,予以撤销南京办事处,工作人员迁回盐城工厂上班。

2、2014年1月26日公司发出通知,就撤销南京办事处人员去留问题与南京的工作人员协商。

3、2014年1月29日南京办事处负责人刘伟峰通过短信、微信通知祁小嘉,告知南京办事处撤销事宜,要求祁小嘉作出选择。

4、南京办事处负责人刘伟峰证明一份,证明在2014年1月底通过短信、微信、电话告知祁小嘉、彭荣、徐琴月三位南京同事。

5、20104年2月17日公司领导层会议决定要求祁小嘉立即回盐城上班,否则按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开除。

6、通知书一份,说明由于祁小嘉旷工21天,祁小嘉立即回盐城上班,否则按照“2014年2月17日公司领导层会议“纪要予以除名。

7、祁小嘉信函一封,证明祁小嘉知道公司与她协商回盐城工作一事。

8、公司管理制度之考勤制度一份,第六条明确规定:每月累计旷工六天以上者(含六天)予以辞退。

9、考勤表一份,证明祁小嘉旷工2014年2月份没有上一天班,旷工21天。

10、2014年3月1日作出”关于对祁小嘉同志的处理决定“,由于祁小嘉2月7日到3月1日,连续旷工24天,严重违反了原告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第六条的规定,为了严肃公司纪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特纳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原告不得已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

11、2014年3月1日公司做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与祁小嘉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祁小嘉做好公司财务,文件的移交手续。

12、?通知函?,与祁小嘉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祁小嘉做好公司财务,文件的移交手续。

13、2014年3月1日公司通知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办事处工会委员会,告知与祁小嘉解除劳动合同。

14、公司情况说明,说明南京办事处2013年至2014年1月累计亏损30多万元。

    综上所述,原告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不存在被告所说的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一事。

三、被告手里有我公司的一台笔记本电脑,我公司在与对方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理应归还电脑。

四、被告作为公司的企划设计,保留着我公司的大量设计图纸,根据?劳动合同?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她有义务将设计源稿备份公司留存。

根据以上的事实与理由,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盐城心悦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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