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培军与盐城耀辉人防科技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代理词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6-04-08 17:46)    点击:312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易培军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通过庭前调查及今天的庭审,本代理人现就本案的主要事实和法律适用,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合理合法。由于被告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2014年年度奖金和其他薪酬待遇,原告有权按照约定要求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告事实上没有向原告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因此原告有权被告支付2015年5月份工资10000元。

三、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与法有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0000元;

四、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被告理应支付60000元股份。

五、2014年的效益远远好于2013年,2013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130000元的分红,因此被告理应支付2014年的分红100000元。

六、人防防护工程师证书、印章属于原告个人证书,原告依照被告的管理规定将其证书交予被告保管,被告应负有妥善保管义务。在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理应返还原告的人防防护工程师证书、印章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路光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路光亮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债权债务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人身损害  公司法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路光亮律师,路光亮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路光亮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851063183微信同号,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路光亮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盐城律师 | 盐城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路光亮律师主页,您是第14040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