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行政处罚概念和原则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12-25 15:13) 点击:605 |
房地产行政处罚是指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当事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的内容既包括行政方面的惩处,也包括经济方面的制裁;处罚的对象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 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职权对房地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往往是根据行政管理机关一方的意志即可作出,而无需当事人的申请。但房地产纠纷往往是因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而产生,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就不应仅对当事人的争议作出处理,还应同时对案件中涉及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房地产行政处罚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处罚的主体、客体、内容、依据、权限、程序等各方面均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在无法律授权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得越权作出行政处罚。 (2)适当原则。要求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行政处罚的轻重,做到不枉不纵,执法公正。 (3)自由裁量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独立自主地确定对房地产违法行为是否进行处罚以及处罚的责任形式和处罚幅度。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的基本内容,是对立法和司法必要的补充。 (4)法律救济原则。要求明确告知被处罚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向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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