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葛永峰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为履行辩护人职责,协助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本案及正确适用法律,切实维护被告人葛永峰的合法权益,现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永峰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妨碍作证罪两罪,在定性和基本事实上,辩护人不提出异议。但是请求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发生,归根到底是由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指出被告人葛永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进才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刘进才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害人刘进才对事故的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刘进才的量刑。
二、被告人葛永峰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和理由。起诉书明确指出被告人葛永峰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葛永峰虽然构成妨碍作证罪,但是情节轻微,手段并不残忍,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请求法院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四、被告人葛永峰在交通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拨打110、120报警,抢救伤者,并随120护送伤者到医院进行救护,垫付相关医疗费用,请求法院对这一事实做出客观的评价,在量刑时能够得到体现。
五、被告人葛永峰在经济能力不宽裕的情况下,竭尽所能,垫付了被害人刘进才的部分损失,同时其主管单位也垫付了被害人的部分费用。本辩护人认为他认罪态度比较好,请求法院给予考虑。
六、被告人葛永峰尽管前后两次交通肇事,都构成犯罪,但是他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江 苏 国 磊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路 光 亮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