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
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成宗武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以及参与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本案有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了解,为履行辩护人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成宗武的合法权益,现特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成宗武犯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异议,但是请求法院考虑到本案的发生,归根到底是由交通肇事行为引起的,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明确指出被告人成宗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潘国明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由于潘国明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有一定的过错,因此被害人潘国明对事故的发生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请求法院减轻对被告人成宗武的量刑。
二、起诉书明确指出被告人成宗武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成宗武的行为是过失,请求法院对被告人成宗武量刑时给予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成宗武在经济能力不宽裕的情况下,竭尽所能,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赢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本辩护人认为他认罪态度比较好,悔罪态度诚恳,请求法院在对被告人成宗武量刑时给予考虑。
四、被告人成宗武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这在公安机关的调查中得到了证实。这次是初犯,偶犯。针对被告人成宗武的实际情况,为减少社会矛盾,建议法院判决他缓刑,有利于其早日被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江 苏 国 磊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路 光 亮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