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诉 状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20 16:15) 点击:928 |
民 事 诉 状 原告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89号,联系电话13851063183。 负责人张少斌,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51063183 被告,吴某某,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住盐城市亭湖区黄海街道耿伙村,电话: 。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简称保险公司),住所地: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F, 联系电话:025-83122199。 负责人张军,经理 诉讼请求:1、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依法判令被告吴某某赔偿除保险公司承担额以外的原告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人民币72503.03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3月13时27分,原告的员工周立军驾驶苏J00675轿车,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盐渎路与东环路交叉口时,与被告吴某某驾驶的轻型普通货车(沿盐渎路由东向西行驶)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苏J00675严重受损。盐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以盐公交认[2010]第02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吴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轻型普通货车由被告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范围内给予赔偿,其余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应该由被告吴军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但被告均未赔偿。 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特具状起诉,请依法判决。 此 致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江苏省电力公司盐城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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