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状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1-12-20 15:58)    点击:918

   民事诉状

原告周春林,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潘黄镇中南路38号,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路光亮,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51063183

被告许某某,男,汉族,身份证号码     ,住龙岗镇港北村,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我维修轿车等相关损失

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1722上午1040分,被告许某某驾驶电动车沿苏234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岗三岔口红绿灯处与正在转弯道等红绿灯的原告周春林驾驶的苏JC9789别克轿车相撞。致使原告轿车损坏。盐都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于2011 8 15日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许某某驾驶非机动车未遵守交通安全有关规定,未在非机动车道里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春林无责。原告为修复该车花去了交通租赁轿车费.误工费.维修费合计为5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诉费用无果。因此特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此致

盐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春林

二〇一一年十月五日

 

 

证据

1.      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1

2.      租赁发票1

3.      维修费发票1

4.      误工费证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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