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考中组织考试作弊,九人均获刑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13 10:58) 点击:323 |
盐城律师分析案情作为驾校工作人员,不能坚守职业规范,竟然组织学员在机动车驾驶证理论考试中企图通过作弊通过考试。日前,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组织考试作弊、代替他人考试一案。主犯邱某义、范某兰分别获刑三年八个月、二年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判处罚金五万元、二万元,没收二人违法所得合计193180元。其余七人均获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处罚。 2018年5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邱某义、范某兰伙同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非法高额利益,利用在蚌埠市淮上区某驾校工作的便利条件,在蚌埠市淮上区某驾校考试中心进行的机动车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四)理论考试(以下简称理论考试)过程中多次组织作弊。被告人邱某义等人负责联系需要替考的考生及代替考生考试的被告人吴某龙、黄某宇、杨某岳等人,王某利用在考场分发考台号的工作便利提前将考台号告知替考人,被告人范某兰负责从驾校后门将替考人放进考场内以躲避考生身份检查,考试结束后邱某义将考试成绩单上现场抓拍的替考人照片篡改为被替考考生的照片。被告人邱某义、范某兰及王某收取每名需要替考的考生人民币45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费用,共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兰退出赃款82000元;被告人易某秀退出赃款5000元;被告人李某峰退出赃款4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某义、范某兰、易某秀、李某峰在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组织作弊,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告人吴某龙、杨某岳、黄某宇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理论考试,被告人何某河、徐某雷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机动车驾驶员理论考试,五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因被告人邱某义等九人有相应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节,法院依据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九人判处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处罚。 法官提醒:驾考的目的在于教授驾驶人文明出行的知识,机动车驾驶员以作弊的方式侥幸通过考试,破坏了考试规则,违背了考试的公平性,挑战了国家考试制度的权威性,对驾考者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驾考教练作为特殊技能的培训人员,应当督促学员掌握驾驶理论知识,坚守职业操守和规范,为社会培养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不能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为学员提供考试作弊,“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切触碰法律边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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