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发布典型案例,严打毒品犯罪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6-26 10:18) 点击:807 |
毒品作为全球性公害,不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2021年“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提升人民群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警示违法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四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10件毒品犯罪和吸毒诱发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五起典型案例,彰显了国家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政策立场。 最高人民检察院本次共发布了4起典型案例,分别是: 案例一是四川王某某贩卖、制造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咔哇氿”(γ-羟丁酸)案件。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的联动配合,对于被告人制造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饮料并予以贩卖的行为,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强化涉毒资产的审查,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摧毁毒品犯罪的经济基础。 案例二是江苏彭某甲等人贩卖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LSD邮票”(麦角酰二乙胺)案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毒品犯罪的同时,根据学生涉案的情况,延伸司法办案效果。联合制药企业建立新型毒品禁毒教育基地,开发直播平台开展法治宣传,制发检察建议参与禁毒综合治理。 案例三是广西吕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神仙水”(尼美西泮)案件。检察机关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及证据,充分发挥引导侦查作用,依法追捕遗漏的犯罪嫌疑人。同时认真开展认罪认罚释法说理工作,对该类毒品常见形态以及滥用的危害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案例四是福建胡某某贩卖毒品案。这起案件是涉新型毒品“聪明药”(莫达非尼)案件。检察机关对一名已被大学录取的应届高三毕业生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综合评估,通过公开听证,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督促其回归正途。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10件典型案例,其中有2件死刑案例,这些案件体现了我国境内与境外毒品问题、传统与新型毒品危害、网上与网下毒品犯罪相互交织等特点,阐明了对相关类型毒品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标准,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明确打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2件死刑典型案例中,分别为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唐志东制造毒品案。 1.李奇峰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越狱案 ——缓刑考验期内实施毒品犯罪,数量特别巨大,羁押期间组织越狱,罪行极其严重 2.唐志东制造毒品案 ——纠集多人大量制造毒品,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 3.张月东等贩卖毒品案 ——诊所医务人员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药品 4.谢彭等贩卖毒品案 ——利用网络联系订单,以比特币形式收取毒资,通过物流寄递毒品 5.陈嘉豪贩卖毒品案 ——利用微信在酒吧等处多次出售新型毒品 6.王飞贩卖、制造毒品案 ——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销往多地娱乐场所 7.陈国龙等贩卖毒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为抗拒缉毒警察抓捕,驾车肆意冲撞,危害公共安全 8.马兆云等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情节特别严重 9.林永伟强奸、引诱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案 ——引诱留守女童吸毒后强行奸淫,依法严惩 10.沈立功故意杀人、容留他人吸毒案 ——因吸毒致幻杀害亲属,依法惩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分别是: (一)夏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严惩大宗毒品犯罪,依法判处三人死刑一人死缓 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涉案毒品包括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三种毒品,其中氯胺酮高达20余公斤,甲基苯丙胺近15公斤,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被告人罪行极其严重,均应依法从严惩处。依法判处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死刑,判处孙某死缓刑,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 (二)陈某某贩卖毒品案——依法惩处贩卖新型毒品“蓝精灵”(氟硝西泮)的毒品犯罪 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溶于水后有的呈淡蓝色,有的无色无味,不易被人发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氟硝西泮具有催眠、遗忘、镇定、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作用,其中催眠和遗忘的作用尤为显著,与酒精合用时可出现过度镇静、错乱等反应,危害性较大,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氟硝西泮会使人产生“顺行性遗忘”的特性,将它作为“蒙汗药”,使受害人失去意识,以达到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阿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依法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犯罪 被告人阿某某贩卖毒品3.7克,虽然未达数量较大标准,但系多次贩卖,属于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人民法院结合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四)马某某等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案——依法严惩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犯罪 制毒物品是制造毒品的原料,强化毒品源头治理,必须加大易制毒化学品管控,坚决防止制毒物品流入非法渠道。被告人马某某、胡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纠集并伙同他人有组织地大肆非法生产和销售盐酸羟亚胺,产量达到2723.67千克,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相关情节,依法对其判处十二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及一百万元至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体现了对源头性毒品犯罪的严惩立场。 (五)朱某某贩卖毒品没收违法所得案——毒品犯罪人死亡后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项特别程序,该程序主要解决贪污贿赂、恐怖活动、毒品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匿、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本案中,朱某某虽因病死亡,但其生前所犯毒品犯罪,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人民法院根据检察机关申请,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已扣押、冻结的朱某某的违法所得及孳息予以没收,依法剥夺其犯罪收益,警示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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