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刑事律师|新刑诉法解释:书面辩护意见与当庭发表的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1-02-06 10:43) 点击:461 |
盐城刑事律师|新刑诉法解释:书面辩护意见与当庭发表的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为正确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修改情况,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解释》第二百九十条规定 辩护人应当及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人民法院。
以下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刑诉解释起草小组 关于辩护人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问题 根据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解释》第二百九十条对辩护人及时提交辩护意见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辩护人应当及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人民法院。” (1)讨论中,有意见建议明确庭审结束后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的具体时限。经研究认为,相关情况复杂,难以对时限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实践中可以裁量把握。需要注意的是,辩论原则是审判阶段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辩护人庭审发表的意见都是辩护意见,庭审笔录中应予载明,而且辩护人要在庭审笔录上签名。因此,书面辩护意见仅是庭审辩护的一个补充,如果庭审中辩护人已经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并记录在案,庭后不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对审判人员裁判没有影响。基于此,本条明确规定“辩护人应当及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人民法院”。对于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交辩护意见的,以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准。 (2)关于书面辩护意见与当庭发表的意见不一致的处理问题,存在不同意见:①有意见认为,辩护意见与当庭发表的意见存在实质性差异的,以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准。理由是:考虑到庭审中心主义、庭审实质化和公开审理的要求,当庭发表的意见经控辩双方质证、辩论,更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明确以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准,可以促使辩护人庭前认真准备、庭上充分辩护。而且,认可在庭后提交与当庭发表意见差异较大的书面辩护意见,还可能带来需要二次开庭等一系列问题,浪费司法资源。②另有意见认为,应当以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为准,理由是:刑事审判应当坚持实体正义优先的原则,对于庭后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与当庭发表意见不一致,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则应当采信书面辩护意见。必要时,可以通过庭外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或者二次开庭加以解决,不宜以节约司法资源为由对合理的书面辩护意见“视而不见”。 经研究认为,此种情形下,既有书面辩护意见,也有当庭发表意见,不宜简单“一刀切”,宜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妥善处理。原则上应当以当庭发表的意见为准,但是,如果当庭发表的意见明显不妥当,书面辩护意见确有道理的,也可以采纳书面辩护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可以客观反映辩护意见的前后变化。鉴于相关问题比较复杂,未作统一规定,交由司法实践裁量处理。 (3)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二审案件存在大量不开庭审理的情况,建议增加规定在指定日期提交辩护意见,以提升诉讼效率,有效维护辩护权。经研究认为,本条规定“辩护人应当及时将书面辩护意见提交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于二审不开庭的情形。据此,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辩护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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