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刑事律师|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违法行为的通告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20-02-13 20:28)    点击:271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江苏大地各个部门都在行动,从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到疫情防控期间推出便民惠企举措,在各个方面为大家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保障。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28日通过《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江苏高级人民法院2020211发布《关于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

江苏省公安厅202025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行为的通告


江苏省省司法厅2020210出台疫情防控期间便民惠企10项举措

 

江苏省公安厅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江苏省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的。

二、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防疫职务的。

四、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传播扩散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五、谎报疫情、警情,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的。

七、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八、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的。

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一、未经批准在道路上设卡拦截、挖断道路,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 

十二、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责,打击违法犯罪寸步不让。请全省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规定,积极举报各类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江苏省公安厅

                              20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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