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刑事律师|卖淫、嫖娼不再被收容教育!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01-02 15:49)    点击:26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12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1229日起施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9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卖淫、嫖娼的,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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