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刑事律师|卖淫、嫖娼不再被收容教育!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20-01-02 15:49) 点击:263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据此实行的收容教育制度。 二、在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决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收容教育的人员,解除收容教育,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本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卖淫、嫖娼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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