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三者险合同事实上成立并生效,但投保人抗辩投保单上的(免责条款提示、告知义务已尽声明)签名非本人所签,并主张相关免责条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9-09-30 09:07) 点击:857 |
商业三者险合同事实上成立并生效,但投保人抗辩投保单上的(免责条款提示、告知义务已尽声明)签名非本人所签,并主张相关免责条款因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而无效,该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答:在实践中,投保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电话与投保人沟通后由其代为办理投保手续,是造成投保单上的签名非投保本人所签的两种常见原因。如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投保单上的签名确系他人受投保人委托所签,不应认定保险公司对相关免责条款已尽到明确说明和提示义务。但保险公司如有证据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已向投保人送达了保险条款,且相关免责条款提示形式符合保险法司法解释二(法释[2013]14号)第11条第1款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尽到了提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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