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其性质如何认定?该不动产产生的增值收益如何认定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9-09-23 09:34) 点击:299 |
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该不动产所产生的收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不动产的目的系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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